(2015)浑南民立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牛姝丹立即拆除其擅自违章搭建的部位并恢复原状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立字第00005号起诉人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号甲。法定代表人牛伟强,系公司董事长。被起诉人牛姝丹,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收到起诉人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判令被起诉人立即拆除其擅自违章搭建的部位并恢复原状。本院认为:起诉人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请求为拆除本公司物业服务范围内业主的违章建筑,该诉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第五十四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翘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