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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刘某。被告史某。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希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