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姚会鲜与韩金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姚会鲜,女,1957年1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赵迎新,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金峰,男,1976年7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会鲜诉被告韩金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会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会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会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姚会鲜承担。审 判 长 :刘伟国代审判员 : 张 露代审判员 : 陶 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江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