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初字第1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313-1号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对原告刘秋英诉被告李常甫、王素芬为合伙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肃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在裁定书正文“本案按撤诉处理”下方添加“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元。”审判长 田艳茹审判员 马久利人员陪审员毛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