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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肃民初字第1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313-1号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对原告刘秋英诉被告李常甫、王素芬为合伙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肃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在裁定书正文“本案按撤诉处理”下方添加“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元。”审判长  田艳茹审判员  马久利人员陪审员毛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