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彭玉美诉王民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玉美,王民伟,吴建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玉美,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民伟,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审第三人吴建学,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玉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正民初字第0172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玉美的委托代理人王伟、被上诉人王民及第三人吴建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双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对彭玉美持有的收条系由吴建学出具,收条记载款项用于征地的事实均无异议。彭玉美持有该收条的原因及该收条记载的征地款是否系由彭玉美向王民伟出借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7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丁 辉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