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万风金与李宝山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风金,李宝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万风金,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宝山,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风金诉被告李宝山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风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实缴25.00元),由原告万风金负担。审 判 长 梁照红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相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