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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万风金与李宝山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风金,李宝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万风金,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宝山,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风金诉被告李宝山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风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实缴25.00元),由原告万风金负担。审 判 长  梁照红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相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