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张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英启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