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242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守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守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和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4月认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初感情较好,并生育二女一子。后被告对我不关心,家里的事情不让我过问,一过问就打骂我;另外被告还与她人关系亲密,被我发现后还把我殴打一顿。2014年5月,我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三个孩子我抚养一个。被告李某某辩称,婚初我和原告感情较好。后来双方时常发生吵架,主要原因是我经营大轿车搞乡村客运,有时回家迟,原告就不能谅解,经常与我发生争执。因照管孩子我不同意原告到外出打工,而原告执意要去,双方也有了隔阂。现原告起诉离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4月认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0年7月1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于2008年8月生育一女,取名李甲,2009年8月又生育一女,取名李乙,2012年8月生育一子,取名李丙。后原告嫌被告对其关心不够,并怀疑被告与他人关系密切。加之被告不同意原告到武威达利公司打工,双方多次发生吵架。2014年5月,原告外出务工,双方遂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起诉离婚,审理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照片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生育三个孩子,相互间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双方遇事缺乏沟通,多次发生吵架,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并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能珍惜感情、互相谅解,各自克服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夫妻关系仍可改善。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并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世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