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香阁与于付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香阁,于付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005号原告郑香阁,女,58岁。被告于付生,男,45岁。原告郑香阁与被告于付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2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于2015年2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今年5月原告的邻居于付生安装空调时,将散热器安在了原告家阳台边,空调一开热气直吹向原告家的阳台,使原告无法开窗透气,无法居住,再者由于散热器紧靠原告家窗户,窃贼等极易以散热器为跳板轻松进入原告家,给原告生活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现起诉要求:⒈被告停止侵权,把自家的空调装置安装在自家阳台上;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的空调安装在被告家阳台东侧,没有影响原告。因为被告家楼下装有雨搭,如果装在阳台正面,空调的排水会滴在楼下的雨搭上,影响楼下住户。因为被告居住的是老式楼房,室外机装不到阳台正面,窗户太小,出不来。现在空调都是装在阳台侧面,装在阳台正面会影响行人及楼下住户。原被告家均是六楼,是顶层,夏天会非常闷热,原告称无法开窗透气和被告安装空调无关。原被告家均在六楼,原告称窃贼容易以空调外机为跳板进入原告家不符合生活常识,没有可能性。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经合议庭评议,总结争议焦点如下: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原告提���的证据材料为:华盛社区证明、情况反映、照片2张,证明被告的空调安错位置了,安装在原告家墙上,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证据有异议,华盛社区证明、情况反映只是说明原被告因为空调安装有纠纷,不能证明原告所称的指向;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了被告的空调安装没有问题,因为拍照角度不同,显示空调距原告家的窗户远近也不同,被告也有照片出示证明被告空调距原告家窗户距离较远。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证意见:原告证据真实有效,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举出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为:照片4张,证明被告空调安装没有问题,没有对原告造成影响,且不影响原告家的安全。原告质证认为,对被告证据有异议,第一张照片显示的不是原被告家的楼,另外三张照片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的空调挨着原告的阳台,原告无法进行自家阳台的封闭,被告空调安装的位置是公共的墙,一家一半,给原告造成了影响。对被告所举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证意见:原告对被告证据提出的异议成立,对编号为1的照片关联性不予确认;编号2-4的照片3张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所称指向不予确认。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邻居,原告居住于焦作市岭南路科研所家属院3号楼2单元6层东户,被告居住于焦作市岭南路科研所家属院3号楼2单元6层中户。2014年5月被告家安装空调,将散热器安装在被告家南边的阳台东侧、原告家南边最西侧的窗户外边。原告认为被告家空调散热器的安装位置使得原告无法开窗透气,热气直接吹向原告家阳台;且散热器与阳台距离过近,窃贼极易以之为跳板进入原告家,双方因相��关系发生纠纷,经山阳区太行办事处华盛社区多次调解无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家空调散热器安装在被告家南边的阳台东侧、原告家南边最西侧的窗户外边,导致该设备所散发的热气直接吹向原告家,且该设备与原告家阳台未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将被告家的空调装置安装在被告家阳台上,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付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权,将被告于付生家的空调散热器��装在被告家阳台。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于付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媛媛代审 判员 曹君萍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亚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