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勇与薛广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薛广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薛广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勇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