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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苏某某,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