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苏某某,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