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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长沙恒泰石化设备公司诉漳浦县一德石化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恒泰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02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恒泰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宜全。被执行人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迪文。被执行人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华孟。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华勇。在申请执行人长沙恒泰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3768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