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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韦珍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497号申请执行人:韦珍,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XX,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滁州市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韦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案案款363920元、案件受理费3375元,下余案款36729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张继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