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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弭现雷与李兴银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弭现雷,李兴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07-1号申请人弭现雷,居民。被申请人李兴银,居民。申请人弭现雷与被申请人李兴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