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30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丁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根葆,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春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