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成德与被告郭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德,郭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李成德,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郭国春,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德与被告郭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成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被告已经还清借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成德负担。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