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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饶付利与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付利,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饶付利,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徐汝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大微,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饶付利诉被告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付利以双方工资已结算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付利以双方工资已结算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付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付利承担。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人民陪审员  孙露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包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