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王彦武,湖南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曹水华,系李某近亲属。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苏湘慧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