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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王彦武,湖南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曹水华,系李某近亲属。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苏湘慧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