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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海花、勿某与库伦旗库伦镇东额勒顺嘎查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花,勿某,库伦旗库伦镇东额勒顺嘎查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80号原告海花,女,蒙古族。原告勿某,女,蒙古族。被告库伦旗库伦镇东额勒顺嘎查委员会,所在地址:库伦旗库伦镇东额勒顺嘎查。法定代表人包喜,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包音,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花、勿某诉被告库伦旗库伦镇东额勒顺嘎查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库伦旗库伦镇东额勒顺嘎查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库伦旗库伦镇东额勒顺嘎查委员会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库伦旗库伦镇东额勒顺嘎查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0元减半收取247.50元,由原告海花、勿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伙玲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