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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冰倩与王瑶、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冰倩,王瑶,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朱冰倩。委托代理人王明霞,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瑶。被告江伟。原告朱冰倩与被告王瑶、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冰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朱冰倩负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佳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