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肖海军与韩春俭、马明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军,韩春俭,马明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600号原告肖海军,男,生于1973年6月28日。被告韩春俭,男,生于1977年11月23日。被告马明新,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军与被告韩春俭、马明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海军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海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永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