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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松花与盖姗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花,盖姗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高松花。委托代理人:宫钦鹏。被告:盖姗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松花与被告盖姗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松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