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彭文祥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文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548号罪犯彭文祥,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墨江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6月28日作出了(2008)普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文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判处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2719.07元。被告人彭文祥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7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字(2008)第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文祥犯故意伤害罪,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以(2008)普中刑一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判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原判15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16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7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2008年12月2日罪犯彭文祥送云南省景洪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3月24日调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彭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1年1月28日、2012年2月22日、2013年2月22日、2014年3月5日分别作出(2011)普中刑执字第134号、(2012)普中刑执字第52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504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文祥共减刑4年零10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548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彭文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彭文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文祥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3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彭文祥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彭文祥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彭文祥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3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可以减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文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