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毛万兵与董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万兵,董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48号原告毛万兵,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孙文丰,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泰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