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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徐俊与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徐俊。被执行人潘国强。徐俊与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潘国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潘国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明,潘国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车辆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履行计划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不按计划履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通知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达成履行计划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坛民初字第025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计划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