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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春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春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江区。法定代表人齐国忠,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春宝,男,1980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春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春宝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9.5‰计算支付利息。二、被告张春宝自合同届满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9.5‰的50%计算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中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能力在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5)宁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