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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08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闻×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08699号申请人闻×1,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申请人姚×,女,1946年8月1日出生。申请人闻×2,女,1996年9月4日出生。申请人闻×1、姚×、闻×2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肖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闻×1、姚×、闻×2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2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编号为SH2015011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被继承人闻来顺于2000年4月开户存入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的存款(卡号为:×××)、2007年9月存入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的存款(卡号为:×××),由申请人闻×1继承;2.申请人姚×自愿放弃继承上述存款的继承权,并协助办理此事;3.闻×2自愿放弃继承父亲闻雁东所应继承的那部分存款的继承权,并协助办理此事;4.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信守履行;5.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申请人闻×1、姚×、闻×2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闻×1、姚×、闻×2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闻×1、姚×、闻×2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达成的编号为SH2015011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谢 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