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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梅某某,男。被告彭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己方证据不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诚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刘炳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