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海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