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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36号原告高某,女,生于1985年,汉族,民勤县人。被告李某,男,生于1980年,汉族,民勤县人。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现查明,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李某现居住地并未在民勤县双茨科乡二分村五社,致使相关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在诉状中列有被告,但依原告诉状中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自和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人民陪审员  卢向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