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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淑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淑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598号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35号。法定代表人冯鲁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婧,工作人员。被告张淑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