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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袁野申请执行王晓虎、曾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袁野,男,生于1972年1月2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王晓虎,男,生于1974年3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曾均,女,生于1975年7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袁野申请执行王晓虎、曾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野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1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10万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