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高某、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管某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横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左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被告管某某,男。被告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高某、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安广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