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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高某、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管某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横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左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被告管某某,男。被告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高某、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安广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