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赖帆与广州市东庄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帆,广州市东庄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09号原告:赖帆。被告:广州市东庄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38号九洲文化家园B1栋。法定代表人:蒋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帆诉被告广州市东庄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帆于2015年5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帆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文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