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河与左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河,左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4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河,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x花园,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左某辉,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x,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河与被执行人左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河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协议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48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某河撤销(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48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振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