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辖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世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文瑞服饰礼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都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文瑞服饰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辖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世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棉道8号英达利科技数码园A座601-604。法定代表人程春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文瑞服饰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马家店村。法定代表人刁永兵。原审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雨商初字第158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双方合同虽涉及加工事宜,但实质上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宝安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的,应按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纠纷的性质进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多份采购合同中均明确约定由被上诉人(乙方)按照上诉人(甲方)提供的订单技术资料进行生产,采购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本案的性质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的加工行为地在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马家店村,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