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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我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48544.89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已歇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其名下财产有位于当涂县太白镇新桥村205国道东侧面积为66229平方米商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未办理初始登记)。由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现有的房产无法进行价格确认,导致案件执行停滞。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待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现有的房产可进行价格确认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