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胜橡胶制品经营部与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胜橡胶制品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胜橡胶制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76号2幢1-31号,组织机构代码:L7160919-0。负责人:黄连川。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胜橡胶制品经营部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决定受理。现申请人已找回该遗失的承兑汇票并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0元,由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胜橡胶制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