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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铁刚与侯春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刚,侯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王铁刚,男,3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侯春利,男,3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王铁刚与被执行人侯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春利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侯春利所有的捷达牌轿车(车号为蒙GUP***号)、五凌牌轿车(车号为蒙GUD***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佟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