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马永田与王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田,王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马永田,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田诉被告王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永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永田负担。审 判 长 朱慧敏审 判 员 王敬坤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