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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抗申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显华与陈熙权,周如洪合伙协议纠纷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显华,陈熙权,周如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抗申字第00079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显华,男。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熙权,男。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周如洪,男。申诉人李显华与被申诉人陈熙权、周如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6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显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4月2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民监(2015)50000000066号民事抗诉书,以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超代理审判员  邹玉辉代理审判员  顾鲁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