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蒋光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光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692号罪犯蒋光胜,男,生于1993年8月14日,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盐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光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光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蒋光胜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蒋光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光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