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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成慧诉被告丁开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成慧,丁开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658号原告付成慧。委托代理人盛华,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毓森,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丁开鸿。委托代理人郭杨军,开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成慧诉被告丁开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成慧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成慧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成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付成慧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洪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