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成慧诉被告丁开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成慧,丁开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658号原告付成慧。委托代理人盛华,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毓森,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丁开鸿。委托代理人郭杨军,开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成慧诉被告丁开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成慧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成慧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成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付成慧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洪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