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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龙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龙民初字第43号原告马某,女,生于1988年5月9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被告杨某,男,生于1989年11月14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