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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60号原告:郑某。被告:钱某甲。原告郑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燕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金华市金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8月20日儿子钱某乙出生,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好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钱某乙由原告抚养至成人,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郑某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钱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郑某提交的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本院对本案基本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后相识,2011年11月办酒席,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20日婚生子钱某乙出生。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偶尔有争吵。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紫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