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东甡里房管站与刘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东甡里房管站,刘金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07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甡里房管站,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安南里7号楼。法定代表人沈桂锁,站长。委托代理人苏学琪,该房管站清欠员。委托代理人于津生,该房管站管理组长。被告刘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甡里房管站与被告刘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甡里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奂呈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