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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行审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局与珺鑫精密机械公司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珺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法定代表人:王晋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绍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监察支队旅顺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琨,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监察支队旅顺大队中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大连珺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苗苗。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三栋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2033.51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分别处以非法占用村庄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罚款,金额为486.25平方米×10元=4862.50元,占用的水浇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金额为2414.59平方米×20元=48291.80元,合计53154.3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三栋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2033.51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玉东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