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张付友于胡景周车辆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友,胡景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105号申请人:张付友,男,47岁,汉族,庆云县尚堂镇菜张村。被执行人:胡景周,男,44岁,汉族,住庆云县尚堂镇李家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委托德州经被执行人胡景周所有的胡景周所有的挂靠在庆云县交通运输公司的鲁N963**解放牌单排货车一辆。2015年5月22日申请人张付友(身份证号码:372432196805032516)以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鲁N963**解放牌单排货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付友所有。二、买受人张付友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献国执行员  张连臣执行员  姚成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