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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炳山与龙游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山,龙游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龙行初字第8号原告周炳山,农民。被告龙游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幸福路148号。法定代表人胡益峰,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安,龙游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原告周炳山诉被告龙游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炳山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游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周炳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炳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炳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爱根助理审判员  汪春芽人民陪审员  李云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