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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必刚与高升兵、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必刚,高升兵,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230号原告:董必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高升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金家区。法定代表人:尹绪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必刚与被告高升兵、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必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必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必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董必刚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娟 来自